案情简介:
“同志你好,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我被人告了,请您帮帮我。”老人急匆匆的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与老人的交谈中了解到,老人高某是被告,原告正是高某的小舅子。原来,高某与妻子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岳父去世后为照顾岳母,高某两口子将岳母接来与自己住在一起。2010年高某的妻子突然去世,剩下岳母和高某及儿子一起生活,岳母于2017年3月份去世后,两个小舅子要求继承高某妻子留下的房产份额,但高某认为房子跟小舅子没有关系,他们是在无理取闹,但现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高某心里也有疑惑,到底小舅子的要求是否有依据?
法律分析:
一、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遗产如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在高某妻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高某妻子的遗产一分为三,分别由高某、高某的儿子、岳母来继承。
二、岳母继承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遗产如何处置?本案中,高某妻子的遗产并未进行分配,岳母的去世,便引发了转继承的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岳母去世后,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岳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高某小舅子作为岳母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岳母留下的遗产。因此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遗产,小舅子有权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高某在妻子去世后,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岳母去世后,其遗产,高某应参与继承。同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高某儿子作为死去妻子的代位继承人,也应当参与岳母遗产继承,并不是其岳母的遗产都由小舅子继承,高某及其儿子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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