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丁某办理内退手续后,单位能否因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拒付内退待遇呢?
丁某系山东某电子公司职工,1998年2月1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7月14日,丁某向电子公司提交了内退申请,电子公司审核后同意了丁某的申请,于是自2004年8月1日起丁某开始享受内退待遇。由于生活困难,自2001年至今,丁某一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电子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丁某再享受内退待遇不合法,于是自2010年6月起停止支付丁某内退工资。多次讨要内退工资未果,丁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自2004年8月起,电子公司已给丁某办理了内退手续,丁某一直享受内退工资。依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1号)第3条的规定,内退职工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给,丁某要求电子公司支付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内退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电子公司支付丁某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的内退工资182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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