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2月起,张师傅就在无锡一家大集体企业做装卸搬运工,单位从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看到其他民工享受了医保待遇,他曾多次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但都没有结果。去年初老张突然感觉自己无力干活了,跑到医院一查,毛病出在肾脏,不久病情就发展到尿毒症。这时公司已改制,老板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一些经济补助。老张根本承受不了巨额医药费,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引发了一场“参保之争”。公司的答复是,他原是劳务开票工,不在参保职工之列。老张一再要求拿出证据来。他认为,既然单位拿不出劳务工的依据,就应为他参保,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履行事实劳动关系应尽的义务,为其补缴10年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补偿医疗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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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是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患病职工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得到保障引起的。权威人士分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签订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张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者身上,单位就理应为其“买单”,即按医疗保险规定承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同时,在过去多年里,老张与单位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予以补缴,并承担已发生的部分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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