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减少人员密集接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疫情防控期内或管控措施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权益。
二、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降比、缓缴。申请降比、缓缴的,可在防控期间或疫情管控措施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比、缓缴时间从欠缴当月起计算,期限均不超过1年。
三、优化提取延后办理服务。
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安心等待“延后办”。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时,涉及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契税票完税时间、自建房取得相关批文时间、贷款结清时间、医疗费用清单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有效期在我市疫情管控期间的,均可放宽至疫情管控措施结束后三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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