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参保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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