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冀建房金〔2020〕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告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疫情防控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表》,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已确定的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且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推行“非接触”“不见面”办理模式,通过网上办、预约办、快速办等多种方式,精简办理要件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和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需现场办理的,提倡预约办理,并按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开通线上咨询,缴存单位专管员可通过微信、QQ服务群等多种渠道,完成相关政策咨询和业务预约办理。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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