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8号)精神,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工作,现就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区内外现有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自行确定服务项目,具备条件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检测服务。
二、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由开展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原则,参考区外相同项目价格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
我区民办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四、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时,应按附件1规定进行公示;公立医疗机构应同时按附件2要求向医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后续涉及的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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