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停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停缴的企业,停缴期间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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