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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