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规〔2020〕1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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