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基数上下限。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980元测算,2020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9245元,最低为3849元。
3、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如不调整,可仍执行原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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