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现对盐城市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参考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采用盐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盐城市城镇非私营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盐城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0500元,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的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83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的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620元。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盐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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