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2号),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精神,现就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全年所有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
2.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7064元;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154元。
3.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核定缴费基数需携带的材料
1.201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或应付工资账、工资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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