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县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根据《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来人社发〔2019〕3号)规定,象州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疫情影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允许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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