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为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经营困难,维护职工权益,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交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2020年9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从2020年1月25日山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始,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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