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20〕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份。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以申报时间为准),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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