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各类用人单位申报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2月起,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和收支平衡,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研究,疫情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减征,可申请缓缴;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医保局负责。
对在2020年2月已缴费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将应减免部分做退费处理,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单位缴费减半执行的单位抵扣3月份核定的单位应缴和职工个人应缴计划,单位缴费全部减免的单位抵扣3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计划,能够完全抵扣的缴费计划不再向税务部门传递,不足抵扣的,缴费计划保持不变仍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单位可按规定正常申报缴费;对在2020年2月未缴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重新核定缴费计划,单位可在3月份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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