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委﹝2020﹞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工作。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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