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方面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相关要求
1.企业降比、缓缴获准时当月住房公积金尚未缴存的,从批准当月起执行;当月住房公积金已经缴存的,从批准次月起执行。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期满后恢复原缴存比例,逾期不主动恢复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恢复至原缴存比例;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分期补缴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
(三)所需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3.《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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