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管理部: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等,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中心研究制定了《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27日
附件: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贷款”),是指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市区及所辖三县县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申请“自由职业者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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