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同时授权马钢分中心、县管理部及办事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马钢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公积金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八)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参照市医保规定的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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