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福州市医疗保障信用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医保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修复以及异议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医保服务人员,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医保服务,并纳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服务人员库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执业护士和相关医务人员以及提供医保结算的收费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是指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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