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管〔2020〕26号
各部门、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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