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为充分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职工开户满6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政策调整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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