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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