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互助性的作用,提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马钢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托人,贷款职工为借款人。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当年贷款计划,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资金状况和实际需求,报经管委会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余额由管理中心统一调度使用。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和其所在单位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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