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三、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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