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自愿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经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的不能申请贷款。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自愿缴存者家庭月收入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
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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