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二、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材料
本人身份证;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及有关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失业人员前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享受待遇,于次月20日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及指定银行领取存折。
五、承诺时限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全部免费
七、联系电话 0557—302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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